未经车主同意 强行修车--维修质量司法鉴定
 委托方:南京市****人民法院
受托方:南京宁鉴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对象2014年上牌江铃牌JX6462KA
评估目的:司法裁决
评估原因:2016年6月14日上午,原告将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车辆交与被告进行保养。同日,被告维修人员在操作举升机过程中,由于举升机出现故障而导致车辆坠落,造成车辆损坏。事发后,原、被告于2016年6月15日达成事故现场和车辆封存临时协议,约定因双方对车辆维修及赔偿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需第三方独立鉴定机构对车辆受损程度进行鉴定。2016年6月19日,被告开具证明一份,确认车辆受损确系被告的过错导致。由于车辆受损严重,原、被告间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遂向南京宁鉴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申请鉴定评估。确定该车由于坠落事故造成贬值损失为******元;对于车辆维修费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修复价格为******元。但开庭审理前被告在没有征求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已经对该车进行了维修,且没有按照我司鉴定方案进行修复。原告担心维修质量问题,后向法院提出对车辆进行维修质量鉴定。

现场勘验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