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唯一性——机动车检测要求
一 号牌号码和分类、车辆品牌和型号

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一致。

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分类,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或机动车登记信息,下同)一致。

二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满足:

a)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一致,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相关规定属于打刻的,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b)对于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到靠近风窗立柱位置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

c)对于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d)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千箱10轴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

d)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深度、高度和总长度应符合GB7258的规定,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000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

e)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

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200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两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

f)对2014年3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ECU的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为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等特征信息;和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ECU的其他汽车,至少有一个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

g)车辆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一致;

h)车辆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应既打刻车辆识别代

号(或产品识别代码),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i)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但按GB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所有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

三 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

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一致,并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对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记载的内容或可见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3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检验时,更换的发动机型号应与登记的发动机型号一致,或为机动车产品公告对应车型许可选装的其他发动机型号。

四 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

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

a)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外形(不包括车辆颜色)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照片一致(对国产机动车);

b)送检机动车具有允许自行变更的情形视为合格;

c)送检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保险杠更换轮辋(更换后轮胎规格不应变化)的视为合格。

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

a)送检机动车的车身颜色、车辆外形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一致(目视不应有明显区别),不应有更改车身颜色、改变车厢形状、改变车辆结构等情形;b)送检机动车具有允许自行变更的情形视为合格;

c)送检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保险杠、更换轮辋(更换后轮胎规格不应变化)的,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申请换发机动车行驶证后视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