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之王”—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借助一定的方法和仪器,对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检验、分析后给出的判断性意见。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叫鉴定结论,修订后称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在理论上属于专家证据的一种,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基于法律的传统差异,在专家证据采取不同的方式。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并不采取法院委托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的方式,专家证据主要体现为专家证言。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大陆法系国家一致,只有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诉讼活动,才是民事诉讼法上的鉴定。受托机构在人民法院委托的民事案件中出具的《意见书》属于鉴定意见。《意见书》是专家证据的书面的体现,在实务中,书面体现会有表达不清、不同解释、或是无法完整的体现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所以当事方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是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来解释或是进一步明确鉴定意见。有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往往对出庭持反感态度,或是因为某种原因害怕出庭,认为要其出庭就是当事人或是代理人找麻烦,对鉴定意见的不认可,对鉴定机构的不信任。本文对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所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阐述如下:
一、鉴定人出庭的心理建设
1、在当前的鉴定评估工作过程中,人民法院转交鉴定评估资料都是通过线上或司法技术室,鉴定人与案件经办法官见面沟通案情的机会不多,与案件当事人往往也只有在查勘现场时见面。鉴定人出庭过程中,可以面对法庭和所有当事人对鉴定评估过程有一个完整的阐述,能有一个机会在法庭上充分展示鉴定机构是专业性,公正性,对鉴定评估思路有一个全面的详细说明,这样的机会的难得的。鉴定人首先要有这样的心态。
2、让鉴定意见更有对抗性,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或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解释的,往往是鉴定意见书上,是没有表达清楚明白的,或是在鉴定评估过程中没有详细关注的要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通过在法庭上的现场解释,有利于法庭更好的查明案件,让当事人打消疑虑,做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可信,人民法院根据鉴定意见敢判。也有助于鉴定评估机构在今后类似案件中让鉴定意见书更加丰满。
3、鉴定事项对案件处理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鉴定评估过程中,鉴定人会根据案情提出,要求进一步明确鉴定事项。或是根据案件情况,委托人会变更鉴定事项。另在鉴定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补充资料。其实鉴定的过程就是人民法庭和所有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过程,鉴定人出庭也有助法庭和案件代理人更加了解鉴定程序和各类案件所需的案件资料。有助于各方工作的开展。
4、鉴定人为什么害怕和担忧出庭,是鉴定人需要考虑的,打铁还需自身硬。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主要三个方面:机构及鉴定人资质问题、鉴定程序问题、实体问题。鉴定人在出庭前应当做哪些准备工作
1、收到出庭通知后,可与法庭沟通,让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提出异议问题和问题清单。出庭的目的是为了让法庭更好查明案情,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早明确异议和疑问,可以让鉴定人早准备,当庭做出详细的解释,鉴定意见确有瑕疵的也好尽早予以补正。避免搞“证据突袭”。
2、关于资质问题,鉴定人应当明确本机构相应资质适用的法律法规,本次鉴定委托事项是否符合本机构执业范围的依据。出庭时携带鉴定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人员的执业证书等。
3、关于程序问题,有人民法院鉴定评估系统的规范,关于期限和时效上一般不会出错,问题主要集中的鉴定检材上,鉴定所依据的资料是否通过人民法院转交,是否经过双方的质证,或是现场查勘等相关鉴定文书的送达程序上。这些问题,建议鉴定机构个案制作鉴定备案录,严格保证程序的合法性。
4、关于实体问题,主要集中在鉴定评估的底稿上,大量的数据、计算过程、询价记录、收集的资料和其他有关鉴定评估的问题,往往都在底稿上体现,底稿的完整性和计算过程正确性,是鉴定意见正确的基础保证。出庭时应当携带完整的评估底稿,必要出具和说明。另鉴定评估以评估小组形式完成,应当明确评估小组的分工,评估小组成员在自己的分工范围内答复相关异议和问题。
三、关于专家辅助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1、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是并存的“双层”专家证据制度。专家辅助人不是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功能只是单一的协助当事人就有关专门性的问题提出意见或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诉讼活动是紧紧围绕在对鉴定意见或者是专业问题的建议展开的。弥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理解专业性的不足。
2、专家辅助人能否到庭参与法庭审理,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决定。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是诉讼辅助人,陈述只能代表其当事人的陈述,不视为证人证言。
3、实务中,鉴定人能够出庭的案件就不多,出庭中遇到专家辅助人就更不多了。在这一系列完整的法律规范下,鉴定人应当更加严格要求,把每一个案件都当做需要出庭,并有专家辅助人的情况下,相信案件质量会有普遍的提高。
鉴定人庭审中的表述
鉴定人出庭往往鉴会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形成辩论之势,最后把鉴定人把自己心态搞崩了,以至于面红耳赤,心跳加速,手中暴汗。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一种一问一答的关系,不是原、被之间的辩论关系,鉴定人只需要表达自己的专业意见,至于鉴定意见是否采信,法庭会予以判断。鉴定人在庭审表述过程中可以考虑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问题,当事人到底提的是什么问题,问什么鉴定人答什么,一个问题的问,一个问题的答,所有问题连在一起会造成鉴定人思路上的不清晰。
第二、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是否与本鉴定相关,与本次鉴定无关的可以不予回答。
第三、回答问题前期,鉴定人主动对鉴定思路和鉴定过程以及鉴定意见的形成做一个完整的阐述,这样可以减少一些问题。
第四、法庭提出的问题应当完整全面的回答。
第五,庭审中实在无法回答的问题,可以申请法庭庭后予以补充,法庭允许后,庭后尽快补充。
四、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