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确保专业技术评审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维护委托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委托评估规范)、《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参考价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以下简称专业技术评审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竟争局《价格鉴证评估行为指南》以及中国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专业技术评审是指中国价格协会或具备条件的省级行业协会根据委托,对评估报告委托人或利害当事人对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包括:价格鉴定意见书或价格评估报告书)的异议事项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并出具专业技术评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中国价格协会设立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建立全国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开,负责对所属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评估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相关省级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行业协会)应建立省级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负责对所属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评估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省级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可作为全国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的省级子库,受中国价格协会指定,负责对其他地区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评估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中国价格协会驻省代表处经中国价格协会授权,可建立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承担对属地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评估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专业技术评审,由从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根据工作需要选取的专业技术评审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专家组成员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含3人)。
第五条 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专业技术评审应通过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 中国价格协会应制定专业技术评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八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价格协会团体会员及其价格鉴定评估机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章 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的建立
第九条 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专家应公开选聘。第十条 专家选聘程序:
(一)采用个人会员自荐、举荐,中国价格协会分支机构、驻省代表处推荐,地方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协会推荐,中国价格协会特聘等方式;
(二)待聘专家提交专业技术评审专家登记表;
(三)中国价格协会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对待聘专家进行初审,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四)由中国价格协会制发《专业技术评审专家证书》;
(五)建立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聘请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体标准如下:
(一)连续执业5年以上的价格鉴证师、其他专业评估师或专项、特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二)具有高级职称,熟悉相关行业及市场,得到业内和社会广泛认可的行业专家;
(三)在各类大中型企业主管价格、财务、营销工作10年以上的管理人员;
(四)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
第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
(一)评估专业人员连续执业不满5年的;
(二)行业专家不具备高级职称或从事本行业管理、研究工作不满10年的;
(三)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没收违法所得,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曾被判处过刑罚的;
(五)近5年曾因违反所属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受到过自律惩戒的;
(六)曾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专业技术评审人员违反专业技术评审有关规定,将被从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除名,并向社会公开除名情况。
第三章 专业技术评审的受理
第十四条 委托人或利害相关人提出专业技术评审委托前,应先向出具价格鉴证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第十五条 委托人或利害相关人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除下列情况外,评估机构一般应予以受理:
(一)逾期提出异议的;
(二)异议提出方不是价格鉴证评估事项的委托单位、相关当事人,或者与价格鉴证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的;
(三)异议书无正当异议理由的,或异议事项不明确的;
(四)异议书无异议提出单位印章或提出人签名的。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在收到价格鉴证评估异议书20日内做出答复;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期限内做出。
第十七条 异议书提出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异议事项;
(二)提出异议的理由和依据;
(三)提供异议材料的名称、份数;
(四)提出异议的日期;
(五)异议人的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或者异议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等。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收到异议书后,应启动异议处置程序,对评估报告进行复议或重新价格鉴证评估,并做出异议答复。
异议人不是价格鉴证评估事项的委托人且异议未通过委托人提出的,评估机构应把异议提出情况告知委托人。
第十九条 异议答复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异议的范围及内容;
(二)异议处置过程要述;
(三)异议处置结论(原价格鉴证评估复议结论或重新价格鉴证评估结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异议答复应当送达至异议人;异议人不是委托人的,应当抄送原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异议处置部门,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成立异议处置小组,由异议处置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指派两名或以上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作为处置小组成员,原价格鉴证评估报告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二)针对异议书的异议内容进行复议或重新价格评估。
(三)做出异议答复初稿。
(四)集体审核。
(五)做出异议答复并送达。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进行复议后,认为原评估程序符合规定,原评估报告适用依据正确、选用方法适当、采用参数合理并且测算准确的,应当维持原价格鉴证评估结论。
第二十三条 异议人对评估机构的书面异议答复仍然持有异议的,诉讼案件应通过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非诉讼案件可直接向评估机构所属中国价格协会和地方行业协会提出专业技术评审委托。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的,由中国价格协会和地方行业协会通过与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对接获取人民法院委托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的材料;系统未对接完毕或材料无法通过线上传输的,由人民法院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书面材料交中国价格协会和地方行业协会。其他委托人或利害相关人提出专业技术评审的,向中国价格协会或地方行业协会提交委托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评审委托的材料包括专业技术评审委托书、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异议和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委托评估时提交的相关材料、评估机构的书面异议答复及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 中国价格协会和地方行业协会应将收到的委托专业技术评审材料登记造册,并载明评审委托人名称、材料名称和材料收取日期等详细信息。对于材料不全的,或中国价格协会和地方行业协会认为属于评审工作所需要补充的材料,可要求评审委托人或评估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二十六条 中国价格协会和地方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以确定该委托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以及该委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于超出受理范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评审委托,可以退回委托,系统线上收取材料的直接退回电子材料,邮寄或直接送达收取的采取邮寄或送达方式退回纸质材料;对于在受理范围内且符合要求的评审委托,应当根据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收费标准确定评审收费金额,并向评审委托人提交收费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评估报告或评估工作底稿的,中国价格协会和地方行业协会接收人民法院委托后,应当责成评估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机构在期限内仍未提交的,应将情况函复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参照《参考价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对未在期限内提交评估报告或评估工作底稿的评估机构,中国价格协会和地方行业协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业自律惩戒,同时函告人民法院将该评估机构从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中除名。
第四章 专业技术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中国价格协会和地方行业协会应当自收到评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中根据专业需要选取不少于三人组成专家组进行专业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专业技术评审的;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五)除受行政部门委托外,近五年曾参与过对评估对象的评估工作的;
(六)本人或所在评估机构在过去五年曾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过评估服务的;
(七)近五年曾经或现登记、注册在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的;
(八)与评估报告署名的评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专业技术评审的;
(九)可能影响专业技术评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专家组应当自组建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技术评审,并出具专业技术评审报告。
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应当由全部专家组成员署名签字。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认为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评审工作的,应在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价格协会或地方行业协会向评审委托人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应当载明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对有关价格鉴证评估报告的概括性描述、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涉及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评估结果等问题依据相关价格鉴证评估规范逐一进行评审,形成专业技术评审结论,在评审结论中应当列示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价格鉴证评估规范依据。
第三十三条 专家组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形成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字。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应如实记载专业技术评审情况和专家组成员的个人评审意见及承诺函,并附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结束后,中国价格协会或地
方行业协会应当将专业技术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委托人;评审委托人为人民法院的,应同时将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一并提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条 中国价格协会根据相关地方行业协会的需要,可为其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