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费如大于实际价值,如何赔偿?

2012年10月5日,李某所有陕A牌照车辆在陕西境内某高速路行驶中被张某所有陕B牌照车辆追尾,造成李某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维修清单为依据,提出车辆维修费为35万元。张某认为,李某的车辆是从别人处购买的二手车,出厂日期为1998年,即将报废,如果修理等于给该车更换新配件,比买新车还贵,不同意对该车进行维修。张某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

     问题:本案中张某提出的李某的车辆即将报废,如果维修费用等于给该车更换新配件,其实质为车辆维修费用大于实际价值。那么,车辆维修费如大于车辆实际价值,如何赔偿?

     分析:

     一、财产受损赔偿相关法律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害的财产修复,即通过修理恢复财产原有的状态。恢复原状的适用以须有修复的可能与必要为前提。条款中“或者”的使用表明:适用该条款解决纠纷时,应结合“受损财产能否恢复原状”的客观事实,选用其中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如果能够“恢复原状”,那么便无必要“折价赔偿”;如果不能够“恢复原状”,便应“折价赔偿”。

    2.相对于《民法通则》,《物权法》属于新法,其第三十六条赋予权利人选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权利。对于车辆而言,“修理”实际上是实现“恢复原状”目的的方式之一,但“修理”本身并不等同于“恢复原状”。

     3.《交通事故解释》第十五条中的“修复”应理解为通过“修理”的方式实现“恢复原状”的目的。“无法修复”则应理解为通过“修理”的方式并不能实现“恢复原状”目的的情形。“无法修复”在具体个案中,既可能是无法修理,也可能是无必要修理。而判断车辆是否无必要修理,应以修理费用和实际价值(《交通事故解释》第十五条使用的是重置费用一词,该重置费用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重置费用是被损坏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实际价值的货币体现形式)进行比较,如果维修费用高于实际价值,车辆就无必要修理。道理很简单,对于作为财产的车辆来说,最严重的侵权行为结果就是车辆灭失,车辆灭失时,侵权人是按照重置费用来赔偿的,那么,在车辆未灭失的情况下,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就是重置费用。车辆未灭失情况下,侵权人一般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是维修,所以维修费用应不超过重置费用。

    二、接近报废年限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产生争议时,应当如何理解“恢复原状”?

    1.“恢复原状”这种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以有修复的可能与必要为前提。

    2.虽能正常使用但已近报废年限的旧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原状”应当如何认定?个人认为,发生事故时该车的车况和实际价值就是认定其原状的重要的参考依据。

    3.如果已近报废年限的车辆,在花费一定数量的修理费、对于诸多项目进行修理、换上原装配件之后便能获得“新生”,那么,与事故发生之时受损车辆的车况和实际价值相比,其修理后实际价值必然会相应增加,而这种增加的利益,车主并无合法的获得依据。

     4.已近报废年限的受损车辆,其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较之修理费用支出而言,前者往往小于后者。从这一点看,是无必要修理。

     5.已近报废年限的受损车辆花费巨资修理获得“新生”后,其可能达到满足一定期限内使用功能的目的,但其获得“新生”后的“现状”,在“原状”的基础上有利益的增加,非“原状”可比。此种为获得“新生”而进行的维修不满足“恢复原状”的条件。

     三、被损坏车辆是否无必要修理,以鉴定机构意见为准

     根据将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不同类型机动车辆使用年限各不相同,有些类型机动车辆无使用年限限制,加之不同机动车辆的行使区域路况、车辆驾驶人员技术水平、车辆管理者对于车辆日常维护保养状况等不同,即使同一时间出厂的同类型车辆,使用一定年限后,其车辆状况也各不相同,其实际价值就会客观地存在差异,不能简单地以使用年限一个因素来衡量。交通事故发生时被损坏车辆实际价值,应由专业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于事故车辆的维修费用,如果事故双方争议较大,也应由专业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被损坏车辆交通事故发生时实际价值、维修费用均确定的基础上,才能对于被损坏车辆是否无必要修理做出客观判断。

     四、维修费大于实际价值,应折价赔偿,如坚持维修,一则无法律依据,二则有违公平原则

     1.维修费大于实际价值,受损车辆无必要修理,属于“无法修复”,就不应通过维修来“恢复原状”。

     2.在受损财产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侵权人依法承担的便是“折价赔偿”。根据《交通事故解释》第十五条,侵权人应以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对于受损财产所有人进行赔偿。

     3.坚持维修,有违公平原则。在维修费用高于车辆事故发生时实际价值的情况下,由侵权人对于受损车辆进行维修,违反了公平原则,造成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大于车主实际损失,损害了侵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