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和城市道路用的国产客、货汽车(不包括专用设备和附属装置)。其他汽车参照执行。

1 一般技术要求

1.1 装配的零件、部件、总成和附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条件。各项装备应齐全,并按原设计的装配技术条件安装。允许在汽车大修中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改变某些零件、部件的设计,但其性能不得低于原设计要求。

注:原设计是指汽车制造厂或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改造、改装的技术文件(下同)

1.2 主要结构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规定。由于经修理而增加的自重,不得超过原设计自重的3%

1.3 驾驶室、客车厢应形状正确、曲面圆顺、转角处无折绉,蒙皮平整,无松弛、污垢及机械损伤等缺陷。

1.4 喷漆颜色协调、均匀、光亮,漆层无裂纹、剥燕、起泡、流痕、绉纹等现象。不需涂漆的部位,不得有漆痕。刷漆部位允许有不明显的流痕和刷纹。

1.5 驾驶室、客车厢、货厢及翼板左右对称。各对称部位离地面高度差:驾驶室、翼板、客车厢不大于10mm,货厢不大于20mm

1.6 座椅的形状、尺寸、座间距及调节装置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7 门窗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锁止可靠,合缝匀称,不松旷。风窗玻璃透明,不眩目。

1.8 转向机构各连接部位不松旷,锁止可靠。转向盘自由转动量(带转向助力器的除外),总重不小于4.5t的汽车不大于30°,总重小于4.5t的汽车不大于15°。

1.9 离合器踏板、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和手制动的有效行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10 仪表、灯光、信号、标志齐全,工作正常。

1.11 轮胎充气气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12 限速装置应铅封。

1.13 各部润滑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14 各部运行温度正常,各处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但润滑油、冷却水密封结合面处允许有不致形成滴状的浸渍。

2 主要性能要求

2.1 发动机起动容易,在各种转速下运转正常、无异响。

2.2 传动机构工作正常,无异响。离合器接合平稳、分离彻底、操作轻便、工作可靠。变速器换档轻便、准确可靠。

2.3 转向机构操纵轻便。行驶中无跑偏、摆头现象。前轮定位、最大转向角及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2.4 制动性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试行)的规定。

2.5 汽车空载行驶初速为30km/h滑行距离应不少于220m

2.6 带限速装置的汽车,以直接挡空载行驶,从初速20km/h加速到40km/h的时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7
带限速装置的汽车,以直接挡空载行驶,在经济车速下,每百公里燃油消耗量应不高于原设计规定值的85%,汽车走合期满后每百公里燃油消耗量应不高于原设计规定。

2.8 驾驶室、客车厢不得漏水。汽车在多尘路上行驶,在所有门窗都关闭的情况下,当车外空气含尘量不低于200mg/m3时,驾驶室、客车厢内的含尘量不得高于车外含尘量的25%

2.9 汽车噪声应符合GB 1495-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的规定。

2.10 汽车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11 汽车性能测试条件见附录A(补充件)

3 检验规则

3.1 大修竣工的汽车,经检验合格,应签发合格证。

3.2 大修竣工的汽车,应在明显部位安装铭牌,其内容包括发动机和车架号码、承修单位名称、修竣出厂年、月、日等。

3.3 修竣的车辆,经送修与承修单位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出厂交接手续。出厂合格证和有关技术资料应随车交付送修单位。

4 保用条件

承修单位对大修竣工的汽车应给予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期自出厂之日起,不少于三个月或行驶里程不少于10000km。在送修单位严格执行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保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修理质量问题,承修单位应负责包修。

附录 A测试条件(补充件)

A.1 性能测试应在平坦、干燥、清洁的高级或次高级路面,长度和宽度适应测试要求,纵向坡度不大于1%的直线道路上往返进行。测试数据取平均值。

A.2 除本标准规定外其它条件参照GB 1334-77《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湖南省、湖北省、天津市、上海市交通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戚殿萱、顾任安、游治国、徐后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