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
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9年8月12日 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价格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机构在依法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见附件1)明确的司法鉴定事项和收费标准,对照《江苏省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见附件2)确定的司法鉴定案件难易程度收费。
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司法鉴定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強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管理,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为当事人提供方便、高效、优质的司法鉴定服务。
四、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其它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1.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2.江苏省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
说明:
1、对于一般的司法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以上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比例收费。对于疑难、复杂的司法鉴定事项,收费标准可以在基准价基础上再上浮10%(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
2、应委托人要求,出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按照不超过规定最高标准60%收费。
3、鉴定完全以文证审查形式进行,且以文证审查的结果出具鉴定意见的,按相应类别文证审查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鉴定主要以文证审查、检查、检验、试验等形式进行,且主要依据检查所见出具鉴定意见,文证审查只是鉴定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文证资料对于鉴定意见的确定起辅助或参考作用的,不再收取文证审查费。鉴定以检查、检验、试验等形式进行,鉴定实施过程中需要同时审阅大量文证资料,甚至通过补充调查等手段印证文证资料的客观性的,可以在收取相应鉴定费的同时收取文证审查鉴定费。主要依据文证资料审查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项目,不应当再另外收取文证审查费。
4、法医类“病理鉴定”中的“(二)法医临床鉴定”和“(六)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
5、对执行政府定价的新型司法鉴定事项的收费,暂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省司法厅、省发改委履行备案和收费标准审批手续。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其他司法鉴定事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司法鉴定双方协商确定。
附件2
江苏省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
1、涉外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或者案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经省级以上主要媒体多次报道的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涉及巨额民事诉讼的案件;
3、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案件;
4、多发性损伤,有三处或以上构成等级伤残的;
5、同一人身损害致三次或以上住院治疗的;
6、同一人身损害案件需作三类或以上鉴定事项的;
7、被鉴定人住院次数达三次或以上的。
8、涉及多学科或需要实验室特殊检验的鉴定案件;
9、涉及特殊检材样品检验的案件;
10、重新鉴定的案件;
11、案件争议时间长,案发时间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案件或者鉴定人岀庭质证后仍存有较大争议的鉴定案件;
12、检材有严重缺陷的案件;
13、经与委托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的其他案件。
二、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的第一鉴定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相关专业无高级职称评定的除外)。
三、司法鉴定机构按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收费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作为一般案件接受委托后,认为需要按疑难、复杂案件标准收费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