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各持一份损失清单,金额差距超5万?---车辆维修价格是否合理
 委托方: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受托方:南京宁鉴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对象:梅赛德斯-奔驰牌BJ7302L(E300)
评估目的:司法鉴定  
评估原因: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原告叶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进行了理赔定损程序,后保险公司对其车辆进行了定损评估。但定损价格远远低于修理厂想要的维修费用。后叶先生以个人的名义委托了镇江某某保险公估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评估,该公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为12万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公估公司评估结果进行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在接受理赔要求后,认为该评估公司给的评估结论已严重失真,拒绝叶先生的12万的理赔要求。后叶先生进行了司法诉讼。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件后进行了案件简易流程,但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调节,后委托我司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评估。

现场照片:





评估过程:
    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坏,于20180830日委托我司对车辆实际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我司于20180830日(即我司评估基准日)进行现场勘察。评估人员于20180830日对标的物进行了实物勘验。勘查现场:该车在201802月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前部受损,现该车已修复。该车发动机盖***********************************************************。根据委托方提供材料及现场勘查判断该车损失。
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