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也得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一

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未登记上牌

2021年04月28日14时21分许,杨***醉酒驾驶无号牌雷丁牌四轮电动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迎宾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新华路交叉路口西侧时,撞于前方停在此处等候信号灯放行的高**驾驶的蒙K3***6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无号牌雷丁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分析认定该起事故的原因是: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杨***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过错严重;高**无过错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杨***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无责任。

案例二

无证驾驶+未登记上牌

2021年07月15日10时26分,杨**驾驶无号牌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沿达拉特旗展旦召柳林社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Y207线交叉路口处时,与沿Y20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的任**驾驶的蒙K1***0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杨**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无号牌金彭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为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分析认定导致该起事故的原因是: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右道车先行;任**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行驶速度超过公路每小时40公里,且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杨**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 条、第十九条一款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过错较重;任**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过错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杨**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

无证驾驶+未登记上牌+闯红灯+未戴头盔

2021年12月25日12时15分许,冀**驾驶无号牌爱玛牌电动三轮车,沿G512线达拉特旗段由西向东行驶至485公里加800米处越过道路中心单黄实线向北左转弯时,与沿G5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的杨**驾驶的蒙A8***6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C7**8挂号梁山扬天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冀**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无号牌爱玛牌电动三轮车为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分析认为导致该起事故的原因是:冀**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杨**在实习期内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牵引挂车上道路行驶,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冀**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过错较重;杨**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过错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冀**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危害一: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

电动三轮、四轮驾驶人员大多没经过正规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交通安全意识较为淡薄,随意调头、行驶快车道、逆向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危害二:扰乱正常秩序

电动三轮、四轮车体积大,且经常聚集在学校等人流较为集中的场所,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危害三:易发生交通事故

一些电动三轮、四轮车安全技术标准较低,车辆转向、制动等安全部件安全性能普遍较差,而且速度较快,在违法装载货物的情况下,由于重量增大、重心增高等方面的原因,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车辆难以控制。电动三轮、四轮车违规载人更危险,当车速过快时,遇到紧急情况,如果操作不当,很有可能发生严重交通事故。

危害四:事故赔偿责任难承担

市场上大多数电动三轮、四轮车均未列入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无法登记、上牌,也无法购买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难以支付交通事故的赔偿损失。